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