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通信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灾害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