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