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