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