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