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一节 先期处置 第三十九条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一节 先期处置 第三十九条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涉险区域人员应当视现场情况,在安全条件下积极抢救人员和控制灾情,并立即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井下涉险人员在撤离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自救器,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矿山企业带班领导和涉险区域的区、队、班组长等应当组织人员抢救、撤离和避险。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