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切断灾区电源,并派专人值守;

检查灾区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和通风设施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进入灾区行动防止碰撞、摩擦等产生火花;

灾区巷道较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大、支架损坏严重的,在确认没有火源的情况下,先恢复通风、维护支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已封闭采空区发生爆炸,严禁派人进入灾区进行恢复密闭工作,采取注入惰性气体和远距离封闭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