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