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