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