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九条 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