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