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3.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