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