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