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