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