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