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