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