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