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