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