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