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编制规划的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编制规划的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