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十六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 第二十二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 第二十三条 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