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立项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项目主管单位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年度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期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等;

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相应的磁介质文件;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初审意见书和项目勘查登记证书(复印件);

其他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