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排序后进行立项申报。

各省(区、市)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中央部门(总公司)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经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