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为勘查项目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中央部门(总公司)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隶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

承担勘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