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

项目主管单位对修改后的项目设计书行文批准。

项目设计书中对于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有重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事先逐级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

项目主管单位完成年度设计审批工作后,应向国土资源部编报设计审查总结,并将修改后的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批复及专家评审意见书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