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