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