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五、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五、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五、 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四、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