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三、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引用法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