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二、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