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