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