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