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五条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四、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四、 第五条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四、 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三、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