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