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