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引用法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 第三十三条 目录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