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