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四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