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