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