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