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