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